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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缓、减、免的程序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4-04-04 19:15:25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的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金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符合以上司法救助的条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到本院立案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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