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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05-20 09:41:01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 的义务,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立 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 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单处或并处如下处罚:

一、对个人罚款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

二、拘留十五日以下;

三、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国家征信网,进行相 关媒体曝光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 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 或事业单位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限制入伍服役: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 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 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 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出境;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直至其全部 履行义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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