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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05-20 09:46:45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风险 如申请人未按法院要求如实、齐全提供申请执行所需材料,或者存在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以及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等情形的,将承担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二)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间申请的,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三)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行人执行线索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承担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

(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他线索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事项的变更情况,将自行承担法院按原资料信息联系不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影响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申请执行人怠于履行其权利,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五)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六)授权不明的风险 申请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授权范围,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形将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八)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形将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人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九)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可能存在的风险 案外人如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将承担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的风险。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将受到以下惩罚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 的义务,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立 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 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单处或并处如下处罚:

(一)对个人罚款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

(二)拘留十五日以下;

(三)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国家征信网,进行相关媒体曝光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限制入伍服役: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 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 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 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出境;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直至其全部 履行义务为止。

(五)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七)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或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g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