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下午,天空还在淅淅沥沥下着雨,我院执行局法官郭俊勇、任军民带领一众干警,在小陈村村干部的配合下,前往该村执行柴某兴、柴某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
2018年5月,我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柴某生划割0.11亩的土地经营权归还给原告。被告柴某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义务。经原告柴某兴申请,我院执行局决定强制执行该案。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现场执行过程,将涉案土地上的农作物清除后,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经营,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