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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提醒
  发布时间:2020-01-29 10:23:39 打印 字号: | |

为积极落实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工作部署,保障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以传票另行通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承办部门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原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期间均顺延至2月3日届满。 

(四)需要立案、查询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襄汾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等平台和方式办理相关事宜,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减少外出。如必须亲至法院办理诉讼事宜的,请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

 (五)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六)如有新的提示,请随时关注我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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